
广东省宝通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国家实验室资质CNAS编号L23122,省级实验室资质CMA编号202419120184
实验室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顺业西路15号中集智能制造中心22栋802厂房(住所申报)
本条例所称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以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包括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
铀同位素分离厂以及为其专门设计或制造的(除分析仪器外的)设备、生产或浓集重水、氘和氘化物的工厂和专门为其设计或制造的设备,以及用于燃料元件制造和铀同位素分离的铀和钚转换厂及专门为其设计或制造的设备等。
扩展资料:
适用范围:
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和出口配额招标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1、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是:玉米、大米、小麦、玉米粉、大米粉、小麦粉、棉花、锯材、活牛(对港澳)、活猪(对港澳)、活鸡(对港澳)、煤炭、焦炭、原油、成品油、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锌矿砂、锡及锡制品、白银、铟及铟制品、钼、磷矿石。
2、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货物是:蔺草及蔺草制品、碳化硅、滑石块(粉)、轻(重)烧镁、矾土、甘草及甘草制品。
3、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是:活牛(对港澳以外市场)、活猪(对港澳以外市场)、活鸡(对港澳以外市场)、冰鲜牛肉、冻牛肉、冰鲜猪肉、冻猪肉、冰鲜鸡肉、冻鸡肉、消耗臭氧层物质、石蜡、锌及锌基合金、部分金属及制品。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实行网上申领,申请人携带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批准文件、进出口经营者公函(介绍信)原件、进出口经营者领证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网上报送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领表,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法律依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进出口经营者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后,凭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发证机构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在京的中央企业向许可证局申领),其中:
(一)核、核两用品、生物两用品、有关化学品、导弹相关物项、易制毒化学品和计算机进出口的批准文件为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者出口批复单。其中,核材料的出口凭国防科工委的批准文件办理相关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凭《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批复单》或《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批复单》申领进出口许可证。
(二)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的批准文件为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发的监控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核准单。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经营者向许可证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第十三条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实行网上申领。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进出口经营者公函(介绍信)原件、进出口经营者领证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网上报送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领表。
如因异地申领等特殊情况,需要委托他人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被委托人应提供进出口经营者出具的委托公函(其中应注明委托理由和被委托人身份)原件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两用物项出口许可制度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及其相关规定。
一、两用物项的定义
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以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包括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
二、出口管制措施
国家对两用物项的出口管制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以确保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不受损害。
三、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
定义: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是指商务部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者的申请,依照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审查,准予其持商务部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批复,依据许可有效期和范围,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证机构多次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行为。主管部门:商务部是全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的主管部门,负责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国家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有关工作。分类与有效期: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分为甲类通用许可和乙类通用许可,有效期不超过三年。如需了解更多两用物项出口许可制度的相关信息,建议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专业人士。
军民两用的敏感物项和易制毒化学品、
根据查询爱问教育培训得知,“两用物项”是指军民两用的敏感物项和易制毒化学品。两用物项和技术是指敏感物项和技术、易制毒化学品和其他的总称。
其中敏感物项和技术核、核两用物项和技术、生物两用物项和技术、化学两用物项和技术、监控化学品和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易制毒化学品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学品。
两用物项是指军民两用的敏感物项和易制毒化学品。
两用物项和技术是指敏感物项和技术、易制毒化学品和其他的总称。 其中:敏感物项和技术=核、核两用物项和技术、生物两用物项和技术、化学两用物项和技术、监控化学品和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 易制毒化学品=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学品。
原有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由商务部直接负责审核并决定是否许可。经营核两用品、生物两用品、有关化学品和导弹相关物项等敏感物项和技术的出口,以及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企业需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领取相关进出口许可证。
这种管理模式在维护我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外树立中国负责任国际形象等方面曾经发挥了卓有成效的作用,但它不利于发挥地方的优势和作用,已经不能适应国际国内新形势发展的要求。
新制度实施以后,进出口经营者在本省即可登录商务部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平台,完成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申请报送工作,查询申请进展情况。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还可直接在当地领取许可证。新制度大大便利了企业,降低其经营成本,提高了行政许可透明度,加强了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的管理,充分发挥出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优势和作用。
两用物项和技术是指敏感物项和技术+易制毒化学品+其他的总称。
其中:敏感物项和技术=核+核两用物项和技术+生物两用物项和技术+化学两用物项和技术+监控化学品+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
易制毒化学品=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学品;
其 他=计算机+“特种设备”+“?”。
二、两用物项和技术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国家编制了详细的两用物项和技术清单,其中易制毒化学品有三类23种,可从网上商务部出口管制平台中两用物项和技术清单下载。
三、国家对两用物项和技术是如何管理的?
国家对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实行出口管制中的许可证管理。具体的法规有: 《敏感物项和技术经营登记管理办法》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四、我国的出口管制制度及出口管制的目的
1.出口管制的含义:出口管制是一个国家对其法人或自然人的出口行为进行控制的一种政策。
2.出口管制的目的:
(1)保证战略物资的国内需求
(2)控制本国独有或领先的技术
(3)推行外交政策
(4)维护国家安全
(5)维护外贸秩序
(6)履行承担的国际义务
(7)当前形势赋予的新任务--反恐
3.我国的出口管制制度
(1)出口经营登记制度
从事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的经营者须经国务院主管部门登记。
核出口、监控化学品和军品出口,指定单位专营。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相关出口活动。
(2)许可证管理制度
目前,敏感物项和技术的出口须经国务院相应的主管部门逐项审批。
获取出口许可证件后,方可办理海关手续出口。
如逾有效期,则须重新申领出口许可证件。
(3)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
最终用户须在证明中申明进口物项和技术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并明确保证,不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中国提供的有关物项和技术用于申明的最终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或向申明的最终用户以外的第三方转让。
(4)清单控制方法
编制了内容详细的相关敏感材料、设备和技术管制清单。
有关清单覆盖了“桑戈委员会”、AG、MTCR、WA等控制清单,监控范围基本一致。
(5)全面控制原则
对于出口经营者知道或应该知道存在扩散风险的出口项目,即使拟出口的物项或技术可能不属管制清单范围,也要求其申请出口许可证。
本条例所称出口管制,是指国家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两用物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两用物项,包括两用物项的贸易性出口及对外赠送、展览、合作、援助和以其他方式进行的转移,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
第三条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际和平,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完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管理和服务,提升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治理能力。
两用物项的出口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第四条 国家出口管制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组织、指导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统筹协调两用物项出口管制重大事项。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国家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有关工作。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信息共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有关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建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专家咨询机制,为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提供咨询意见。专家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地提供咨询意见,并对咨询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拟订并发布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合规指南,鼓励和引导出口经营者以及为出口经营者提供货运、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的经营者建立健全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依法规范经营。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外交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其他有关部门加强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国际合作,参与有关国际规则的制定。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等开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合作与交流。国家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相关合作与交流。
第八条 有关商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为其成员提供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有关的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 管制政策
第九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调整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政策,其中重大政策应当报国务院批准,或者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交、海关等国家有关部门可以结合下列因素对两用物项出口目的国家和地区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管制措施:
(一)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影响;
(二)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
(三)履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的需要;
(四)执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相关决议和措施等的需要;
(五)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十一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根据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政策,按照规定程序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调整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并及时公布。
军民两用的敏感物项和易制毒化学品、
根据查询爱问教育培训得知,“两用物项”是指军民两用的敏感物项和易制毒化学品。两用物项和技术是指敏感物项和技术、易制毒化学品和其他的总称。
有关主管部门还可对有关清单外特定物项的出口实施临时管制。
(6)以防扩散为根本出发点的审批原则
对国家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对国际和地区的和平与稳定的影响;
中国承担的国际义务和国际承诺;
所出口敏感物项或技术是否会直接或间接危害中国的国家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
是否符合国际防扩散形势和中国的外交政策;
进口国实施出口管制的能力;
进口国内政局和周边环境是否稳定等。
(7)处罚措施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敏感物项和技术的出口
未经许可不得出口敏感物项和技术的,或者擅自超出许可的范围出口敏感物项和技术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
不得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行政许可制度改革会议上,商务部决定建立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中央、地方两级管理模式,并自2005年12月1日起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初审和其中部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等工作。
按照新许可制度模式,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进出口申请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商务部复审。复审通过后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发放进出口批复单;硫酸、盐酸、甲苯、丙酮和丁酮等五种易制毒化学品对非制毒敏感国家进出口申请将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查,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直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所有申请可通过商务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平台报送,该系统可实时报送,并可在线查询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工作进度。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还将负责对本地区有关进出口管制政策和法规宣传及相关企业的培训工作,负责督促建立本地区企业内部进出口管理制度,负责对进出口经营者贸易活动的监督指导及对涉嫌违法活动进行初步调查等有关工作。
其中敏感物项和技术核、核两用物项和技术、生物两用物项和技术、化学两用物项和技术、监控化学品和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易制毒化学品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学品。
稀土两用物项主要包括三大类,涵盖原材料、永磁材料及多元应用制品,其中7种中重稀土相关物项自2024年12月起被纳入出口管制。
1. 稀土原材料及合金类
稀土金属单质:钐、钆、铽、镝、镥、钪、钇等中重稀土金属单质,是制备功能材料的基础原料。
稀土合金:无论是否添加其他元素,含有上述管制元素的合金均需遵守出口限制。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行政许可制度改革会议上,商务部决定建立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中央、地方两级管理模式,并自2005年12月1日起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初审和其中部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等工作。
按照新许可制度模式,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进出口申请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商务部复审。复审通过后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发放进出口批复单;硫酸、盐酸、甲苯、丙酮和丁酮等五种易制毒化学品对非制毒敏感国家进出口申请将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查,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直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所有申请可通过商务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平台报送,该系统可实时报送,并可在线查询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工作进度。
此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还将负责对本地区有关进出口管制政策和法规宣传及相关企业的培训工作,负责督促建立本地区企业内部进出口管理制度,负责对进出口经营者贸易活动的监督指导及对涉嫌违法活动进行初步调查等有关工作。
两用物项主要包括那些既可用于民用目的,也可用于军事或核武器等军用目的的商品、技术或物资。这些物品在国际贸易中受到特别关注,因为它们可能被用于发展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或导弹技术,从而对国际安全构成威胁。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申领:
1、核、核两用品、生物两用品、有关化学品、导弹相关物项、易制毒化学品和计算机进出口的批准文件为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者出口批复单。其中,核材料的出口凭国防科工委的批准文件办理相关手续。
2、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凭《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批复单》或《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批复单》申领进出口许可证。
3、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的批准文件为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发的监控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核准单。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经营者凭批准单向许可证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两用物项涵盖了多个领域和种类。例如,在核材料和技术方面,铀、钚等核燃料以及相关的核技术就属于两用物项。这些物质和技术在民用领域可以用于发电、医疗等目的,但也可能被用于制造核武器。此外,生物技术中的某些生物制剂、设备和技术,化学物质中的某些可用于工业生产也可能被用于制造化学武器的物质,以及导航和航空技术如卫星导航系统、航空器等,也都属于两用物项。
除了上述领域外,两用物项还包括电子和计算机技术,如高性能计算机、加密技术等。这些技术在军事和民用领域都有重要应用,因此也受到严格的出口管制。此外,还有一些其他敏感技术,如激光技术、传感器技术等,也属于两用物项范畴。
两用物项广泛存在于各个领域,它们既有民事用途,也有可能被用于军事目的。因此,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出口管制法规,对这类物品的出口、转口和再出口进行严格控制,以维护国际安全和利益。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也会接触到一些两用物项,比如智能手表、多功能工具等,它们集合了多种功能于一体,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然而,这些物品在设计和制造过程中也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规和标准,以确保其不会被用于非法目的。
2. 稀土永磁材料类
主要包括钐钴永磁材料和含铽、镝的钕铁硼永磁材料的初级加工品,例如磁片、磁瓦、磁环等组件。这类材料在军用设备和高精度工业领域有广泛应用,常见成品如磁钢、磁石等。
3. 其他稀土制品类
•电子领域制品:含稀土的芯片、显示屏等,应用于智能手机、计算机等民用设备。
•新能源领域制品:如风力发电机永磁体、电动汽车电池中的稀土材料。
•工业制品:稀土玻璃澄清剂、高温陶瓷颜料等化工及制造材料。
军事装备部件:导弹制导系统、航空发动机耐高温件、军用夜视仪与通信设备等均依赖稀土特性。
一、网上申请方式:企业应先申领用于企业身份认证的电子钥匙(详见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网站办事指南中电子钥匙申请流程)。申请时,登录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网站,进入相关申领系统,在线填写申请表,保存、上报申请表电子数据,及时查看《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领表》状态,经过初审、复审通过后,申领者可在企业端打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领表》并加盖经营者公章,持相关申请材料到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或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其中:申请放射性同位素进口的经营者在网上申请前需先将申请材料递交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
二、书面申请方式:进出口经营者将相关申请材料递交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
三、发证机构收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含电子文本、数据)和相关材料并经审核无误后,3个工作日签发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五条 商务部委托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证工作,许可证局对商务部负责。
许可证局和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许可证局的统一管理下,负责委托范围内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发证工作。《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名单》附后。
第六条 以任何方式进口或出口,以及过境、转运、通运《管理目录》中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均应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
两用物项和技术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适用前款规定。
两用物项和技术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第七条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时,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海关凭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并办理验放手续。
氯化铵等16种易制毒化学品仅在向缅甸、老挝、阿富汗等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时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对应监管证件代码“G”)。
纳入“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包括核、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监控化学品,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易制毒化学品,以及巨型、大型、中型及小型计算机等两用物项和技术。
实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核材料、核反应堆及为其专门设计的设备和部件、核反应堆用非核材料、辐照元件后处理厂以及为其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设备、用于制造核反应堆燃料元件的工厂和为其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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